【律师评析】
一、行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修订,并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根据《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被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判定无效不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规章制度内容违法的情况下,违法部分的内容无效,自然也就不能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也就起不到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定纷止争的目的。
三、劳动者可能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按《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即便是由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一般认为,此时要求已经实际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了损害,比如人身自由的限制,劳动报酬的减少等。
四、民事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规章制度本来是用人单位的工具,但制定得违法,反而伤害了用人单位自身的利益,需要注意。那么内容制度的合“法”,是指哪些法呢?应该是指广义的法律。包括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合法性要求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要求。如“不得结婚”,“不得与同事恋爱”,“上下班要搜身检查”,这类的制度就侵害了人身自由,违反了法律规定。
广义的合法性要求还包括要合理,合乎公序良俗。例如“迟到一次即解除劳动关系”,就会被认为不合理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