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因企业录用、考核、薪酬、调动、开除、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方面发生的纠纷,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因公和非因公病、伤残、死亡和待聘、离退休、培训、社会和生活福利待遇方面发生的争议。
②因奖惩产生的争议。
③因工作报酬发生的争议。
⑤因女职工特殊保护及未成年工问题发生的争议。
⑥其他涉及人事劳资的争议。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 劳资纠纷预防
第四条 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下属员工的情况和劳动关系矛盾,并协同人力资源部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应广开言路,积极深入到员工生活、工作中,了解公司员工的整体思想动态。
第六条对现有劳动关系形式进行分析,预见可能发生的劳资纠纷问题,及时加以了解和解决。
第三章 劳动纠纷协商
第七条劳动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员工与员工所在部门、员工与人力资源部)可在合法及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协商。
第八条协商有利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消除隔阂,加强团结,防止事态的 进一步恶化。
第九条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进行协商,一方不愿协商和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 力资源部员工关系专员反映申请调解。
第四章 劳动纠纷调解
第十条 经人力资源部劳动关系专员与纠纷双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进入劳动纠纷调解程序。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是企业中解决劳动纠纷的专门机构,由人力资源部劳动关系专员或是工会代表负责组成,成员包括员工所在部门主管或是经理及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调解程序及期限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纠纷,一般包括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等几个阶段。
第十三条 调解申请必须于纠纷之日起5个日内向人力资源部以书面或是口头提出申请,人力资源总监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影响较大会或是处理结果明显显示公平或无章可循的劳动纠纷,人力资源部可根据本款第②项而受理。
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纠纷不予受理。
①一般的民事纠纷。
②调解申请人不是劳动纠纷当事人(方。)
第十五条 向劳动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方)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方)的意见或是要求,搜集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召开调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调查取证材料分析整理,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第十七条 调解
调解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争议的轻重程度等具体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劳动关系专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可以在调查过程中试行调解。
第十八条 调解工作步骤
①由人力资源部劳动关系专员宣布到会人员情况,听取双方当事人(方)有无要求某人回避的请求,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做出决定。
②人力资源部宣布申请人(方)请求调解的纠纷事项,调解纪律,当事人(方)应现场表明态度。
③听取当事人陈述。
④公布调查结果和调解意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调解申请结束
①申请调解的当事人(方)撤回申请。
②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方)达成协议,调解视为结束的。
③调解不成。自当事人(方)申请调解之日起,15天内到期末结束的。
第五章 仲裁和申诉
第二十一条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仲裁裁决书应写明: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四)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公司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员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四章 罚则
(一)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