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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 先期购房人“入房无门”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09年6月,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社区,班车律师开展法律咨询的时候,祝先生前来咨询他遇到的麻烦。原来,07年时,北京商品房市场低迷;位于密云县的某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做出了一系列的优惠购房措施,祝先生此时感觉价位比较满意,遂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全额购房款,并于09年3月住进了新房,满心欢喜的祝先生正欲装修之际,却发生了奇特的事情;张某持着此套房屋的产权证书要求祝先生搬出房屋,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祝先生购买房屋之际小区正处于建设时期,08年市场回暖,开发商将此建成的房屋以高于祝先生的价格再次卖给了张某,并向张某隐瞒了此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并给张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祝先生拒绝搬出房屋,并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找到开发商理论要求开发商解除与张某的买卖合同,为自己办理房产证,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却要与祝先生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还祝先生的全部购房款,祝先生对此十分恼火。
 
       【律师在线】
 
  听完祝先生的叙述,班车律师告诉他: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变更、转让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开发商与祝先生和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有效,但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房屋不动产需登记发生效力,而祝先生并未取得产权登记,因此,房屋所有权由取得产权证书的张某所有,这种情况下,祝先生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在此,班车律师提醒各位购房者,购房前,可以先到房屋备案登记部门进行查对,看看计划购买的房屋是否有问题;购房时,不要一次性缴纳全款,可以先缴纳20%-30%左右的房款,等拿到房屋销售合同和房屋预购预售登记备案表时再缴纳余款;购房后,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不要以为有了发票或已住进去就万事大吉。
 
  同时,2007年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给企图“一房二卖”者上了一道“紧箍咒”。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过要注意,从可以办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要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就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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