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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依法行 评估报告重程序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在2006年的一天,几位被拆迁户手持普法班车便民联系卡来到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向普法班车律师讲述了他们房屋拆迁的经历。这几位被拆迁户的房屋属于地区旧城改造的范围,拆迁人(某地产集团)委托北京市光明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地区房屋进行评估,由于这几位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迟迟未与(某地产集团)达成补偿协议。2005年,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对双方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依法作出裁决。几位被拆迁人对行政裁决仍然不服,便向便向律师咨询有关评估报告的合法程序问题。
[律师在线]
 
   班车律师指出判断评估报告的合法性主要分为五个方面:
 
  1. 评估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评估报告只有法定的评估机构作出并由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才能被作为证据采用。对于不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拆迁补偿安置合法的依据。
 
  2. 评估机构的选择。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一般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协商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合意的,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组织抽签确定。因此,那种限制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单方委托的评估不具有合法性。
 
  3.评估报告的送达。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4.评估报告的复核。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被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5.《房地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自估价报告交付之日起至拆迁补偿结束时止,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则重新进行评估。超过有效期限的评估报告是不能作为行政裁决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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