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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人得了肝癌能好,亲情得了肝癌能好吗

时间:2013-12-04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故事的主人公是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的王阿姨。1996年王阿姨因为前夫有婚外情,毅然决定离婚,法院判决孩子由前夫抚养,王阿姨与其前夫离婚的时候孩子才12岁,多年来与孩子的感情一直时远时近,在2008年的时候王阿姨被北京市的3家医院查出犯有肝癌,在医院做化疗,到2008年6月的时候,王阿姨被医院下了最后通牒,医生告诉她,他还有大概3个月的时光。王阿姨遂出院准备自己的后事,其名下有一套房产,她想来想去还是觉得自己这一辈子虽然很不幸,但是对孩子还是有亏欠,所以决定把房子留给儿子。
       
        2008年7月份王大妈找来儿子把这事一说,儿子很痛快的答应了,并且儿子还提出只要母亲在的一天就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并草拟了一份书面协议。儿子在几天后陪母亲一起去建委过户,在咨询了建委的工作人员后发现要是直接将房子赠与给儿子要将6万多元的税,王阿姨因为化疗已经将自己的积蓄花的七七八八了,儿子又刚刚参加工作也没有钱,但是王阿姨发现要是通过“买卖:的途径过户的话,交的税比通过赠与途径过户要少4万元钱,所以王阿姨就和儿子商定以建委的指导价40万将房子“卖给了”儿子(实际儿子未交任何款项)。
   
        过完户后王阿姨就决定在生命的最后的时光中出去走走,去全国各地旅游一趟。一年后王阿姨突然出现的儿子的面前,要求其把房子还给她。原来,王阿姨在2008年8月的时候来到云南省某偏僻的乡下一个少数民族的村中租了一间村里废弃的小房子,准备过完自己最后的时光,每天就和当地的村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无忧无虑,就这样王阿姨在这里过了近一年的时间,王阿姨很奇怪,因为按照医生给她说的,她就三个月的命,于是王阿姨就回北京并到医院做了一个彻底的检查,最后医生告诉她,她的癌症好了,身体痊愈了,当时她还不信,又找了几个医院复查,答案都是一样,她痊愈了。病好了那么就得继续生活,就继续居住在房屋里,但是儿子不乐意了,觉得母亲以自己有癌症骗了他就决定将房子要回来把母亲赶出去,为此还起诉到了法院,现在王阿姨感觉很难受,觉得自己真是招进了一个白眼狼,遂决定找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将房屋要回来。
律师点评:
 
  首先,王大妈要回自己的房屋很困难,虽然王阿姨主张自己的房屋是赠与给孩子的,买卖是一种假的形式,孩子未支付一分钱,但是即使法庭认定了王阿姨通过买卖的形式来行赠与之实,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王阿姨的赠与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同时又已经转移登记完成了权利转移,所以其物权主张撤销赠与。
 
  其次,王阿姨不能主要撤销赠与要回房屋,但是根据其与儿子的约定可以一直居住的该房屋,儿子无权剥夺王阿姨的居住权。
 
  再次,王阿姨可以向儿子主张40万元房屋买卖的合同款,因为儿子和其过户的途径是买卖,那么按照合同约定,王大妈有权主张合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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