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8年6月18日,普法班车开进东铁营地区,潘某向班车律师讲述了他遇到的法律问题。潘某的房屋正面临拆迁,由于与某房地产公司就房屋拆迁事项(搬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迟迟未达成协议,某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潘某某(被拆迁人)与某房地产公司(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依法作出裁决。裁决要求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所有的位于某地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并进行房屋面积差额补偿,限被拆迁人在2008年6月24日腾空被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收到房屋拆迁裁决书后,于2008年6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房产公司按原地回迁。潘某便向律师咨询该案件应当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在线]
班车律师分析:第一,订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涉及拆迁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还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根据(1996)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可见,认定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认定为民事争议。
第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则应当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依法作出裁决。可见,拆迁裁决是针对特定相对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因此,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被拆迁人只能就拆迁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即以裁决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争议的,拆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只能针对裁决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