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9年7月12日,普法班车开进大红门社区,班车律师在开展法律咨询遇到了梅先生和郝女士,他们咨询律师:在二手房交易中,产权过户是需要时间的,那么在办理产权过户期间,怎样才能保证买卖双方钱“权”的利益呢?
原来,梅先生以30万的价格买下了郝女士在京郊的一套二手房,双方在卖房协议中约定:“在卖方交房屋钥匙和房屋产权证时,买方交付房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当双方办理完立契手续,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时,发现上述约定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因为根据规定在交易部门办结买卖过户手续至少需20天,从登记部门拿到产权证最少也要30天。两人在购房款何时交付上发生了分歧:梅先生担心在拿到房产证之前把购房款交付给郝女士,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办不成怎么办?郝女士则担心交了房产证却拿不到钱,自己也很被动。在这种情况下,两人便向律师寻求法律支招。
【律师在线】
本案中,交易双方可以进行提存公证。提存公证是为防范合同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合同落空”风险,通过提存购物款或其它有价证券、权利凭证以督促合同双方如约履行合同的制度。合同双方当事人为防止自己先履行了合同义务后,由于对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完全、实际履行,往往先订立一个提存协议,将买方(付款方)的货款以提存的形式由公证处负责保存,并约定卖方提款的条件和买方取回货款的理由。只有在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使货款的交付成为可能。就本案来说,双方当事人可以这样操作,双方到房地局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后,买方先将购房款人民币提存于公证处,待买方(梅先生)领到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到房屋所在地,打开房门,卖方(郝女士)将房子钥匙全部交给买方之后,郝女士持有关证明和梅先生共同到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从而使郝女士的债权实现得到保障,梅先生的物权也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