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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保证钱权交易的风险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9年7月12日,普法班车开进大红门社区,班车律师在开展法律咨询遇到了梅先生和郝女士,他们咨询律师:在二手房交易中,产权过户是需要时间的,那么在办理产权过户期间,怎样才能保证买卖双方钱“权”的利益呢?
 
  原来,梅先生以30万的价格买下了郝女士在京郊的一套二手房,双方在卖房协议中约定:“在卖方交房屋钥匙和房屋产权证时,买方交付房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当双方办理完立契手续,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时,发现上述约定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因为根据规定在交易部门办结买卖过户手续至少需20天,从登记部门拿到产权证最少也要30天。两人在购房款何时交付上发生了分歧:梅先生担心在拿到房产证之前把购房款交付给郝女士,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办不成怎么办?郝女士则担心交了房产证却拿不到钱,自己也很被动。在这种情况下,两人便向律师寻求法律支招。
 
     【律师在线】
 
      本案中,交易双方可以进行提存公证。提存公证是为防范合同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合同落空”风险,通过提存购物款或其它有价证券、权利凭证以督促合同双方如约履行合同的制度。合同双方当事人为防止自己先履行了合同义务后,由于对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完全、实际履行,往往先订立一个提存协议,将买方(付款方)的货款以提存的形式由公证处负责保存,并约定卖方提款的条件和买方取回货款的理由。只有在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使货款的交付成为可能。就本案来说,双方当事人可以这样操作,双方到房地局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后,买方先将购房款人民币提存于公证处,待买方(梅先生)领到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到房屋所在地,打开房门,卖方(郝女士)将房子钥匙全部交给买方之后,郝女士持有关证明和梅先生共同到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从而使郝女士的债权实现得到保障,梅先生的物权也得到保障。
 
       从当前社会形式来看,私房买卖中运用提存公证做为合同履行尤其是房款交付的担保有以下优势:一是既可以保证卖房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也可以使买房人避免承受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对交易双方都是一种保障;二是公证的公正性、公平性既是对房屋买卖双方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双方违约或不认真履行合同的制约;三是可以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执行提供保障。当合同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时,法院可以就公证处所保管的金额执行判决,使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追偿能够得以顺利实现;四是提存公证简便易行,安全可靠,符合现代交易对效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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