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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盘是否影响到买卖合同的订立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右安门社区,班车律师在开展法律咨询时接待了社区居民顾先生,他向律师咨询了最近遇到的烦心事。
 
  2005年5月初,顾某在买房时看到某楼盘彩色效果图及沙盘上标明,该楼盘配备有儿童乐园、休闲广场、游泳池、网球场等附属设施。于是,顾某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交付了定金1万元。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顾某要求在格式合同中将配套设施的交付时间写入合同,遭对方断然拒绝,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顾某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房产公司只同意退还定金5000元。无奈之下,顾某只好来向班车律师来咨询。
 
      【律师在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房产公司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买卖合同的定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该确定为将要约”。 本案中是顾某违约还是房产公司违约呢?按照定金罚则,若顾某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之,则可获得双倍定金。此时问题的焦点已成为顾某是否有权要求将其看到的售楼彩色效果图及沙盘上标明的儿童乐园、休闲广场、游泳池和网球馆等附属设施写入合同。顾某看到的儿童乐园等附属设施,显然属于具体确定,而且对顾某决定购买这里的商品房,毋庸置疑地产生了影响。由此可见,通常作为要约邀请的广告和宣传资料,一旦具备了具体确定的内容,并且对买卖合同定立和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时就变成了要约。既然是要约,顾某当然有权要求房产公司写入合同,房产公司断然拒绝的行为则属于公然的违约行为。
 
  在班车律师的帮助下,顾某起诉房产公司。最后,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公司开发的楼盘彩色效果图及现场沙盘反映其所售楼盘配备有儿童乐园、休闲广场等附属设施,顾某在此情况下与对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由此可见,售房宣传资料对顾某所购房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宣传资料应视为售房要约的一部分。 顾某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求将房屋附属配套设施的交付写入合同内容,是正当的。该房产公司拒绝写入,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应视为房产公司违约。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双倍返还顾某定金共计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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