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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凶宅”能否反悔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8年年底,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石榴园社区,居民赵某向班车律师讲述了自己购买房屋中遇到房主隐瞒房屋曾出现命案的事情。原来,在2008年3月赵某以市场价8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北京丰台区周某的一套二手房。装修时,邻居悄悄告诉他,2005年间,周某儿子在此房屋中将其女友残忍的杀害。听闻此事,赵某遂要求退房,遭到拒绝。于是,赵某委托班车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庭审中周某辩称自己卖的是房子,不是房子的历史。其已将手续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交给了赵某,履行了相关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有悖公序良俗。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虽没有善良风俗的直接表述,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善良风俗。按照民俗和生活常识,发生过命案的所谓“凶宅”确实是人们不愿购买的,这并不是封建迷信,而是朴素观念和善良风俗,对此法律应当尊重并给予保护。 
 
        其次,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时,周某隐瞒房屋是“凶宅”能否认定欺诈?所谓欺诈,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故意采用欺骗的方法,如故意陈述虚假事实、隐瞒真实情况等,使对方当事人陷于认识上的错误,从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识而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欺诈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积极的欺诈行为,即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行为,比如对自己的产品作不切实际的宣传,夸大自己产品的功效等。另一种是消极的欺诈行为,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比如故意隐瞒己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或者故意隐瞒某些对合同对方当事人明显不利的重要事实和信息等。在二手房的买卖中,购房者通常会综合考虑房屋居住人、发生过的事件等问题。本案中,若赵某知道诉争房屋曾经出现的上述事实,可能不会购买刘某的房屋。而周某恰恰故意隐瞒这一直接影响赵某决定是否购买的重要信息,从而导致赵某违背其真实意思签订购房合同,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隐瞒房屋曾出现命案这一重要事实,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构成欺诈。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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