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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空间不属个人 私建花园理当拆除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8年年初,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西罗园社区,班车律师在开展咨询的过程中,居民李先生向律师反映了他的烦恼。
 
  原来,在2005年6月,李先生作为回迁户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二居室,2007年4月,李先生在乘电梯时发现顶层的邻居宁先生一家在向楼上运土,一问方知宁先生想在顶层建一个封闭小花园,夏天时可以在上面观景乘凉。李先生当即提出楼顶属于公共区域,宁先生在上面建花园的行为不适当,宁先生却说他们只在自家屋顶的部分建花园,不会影响到其他人。然而很快,包括李先生在内的许多住户就感到了宁先生的花园带来的烦恼。原来,宁先生用移来的土壤和花草开辟了20余平米的顶层花园,用竹竿搭起走廊,移栽了爬山虎,又把活动桌椅搬上了顶层,每到傍晚,宁先生一家就打开音响,呼朋唤友,在楼顶上开始了露天烘烤,喝酒聊天打麻将,好不惬意,原本清静的楼顶也变得喧嚣异常。
 
  为此,李先生和一些邻居们多次找宁先生交涉,他们认为,宁先生在业主共有的楼顶上建花园,影响了其它业主的正常生活,应当立即改正。宁先生却认为,花园建在了自家房屋的正上方,没有占到邻居楼顶一平米,他也没有限制任何一位邻居到楼顶来,自己的行为没什么不当。双方几次争吵,互不相让。为此,李先生来到律师咨询如何维护他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线】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用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楼顶作为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之一,是连接各个专有部分的纽带,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宁先生在未经其它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楼顶花园供自家使用,已经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李先生等业主可以要求宁先生在司法所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宁先生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李先生等业主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宁先生拆除花园,恢复楼顶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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