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原来,06年元月的某一天,任先生看中了房山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价值50余万元,当日便与北京市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交纳了定金15万元。两日后任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09年5月30日交付房屋;任先生于06年2月向建设银行房山支行申请了住房按揭贷款,很快,银行将任先生的贷款打入开发商账户。交房的日子,任先生满怀欣喜的去收房的时候才发现,入住似乎是遥遥无期的事,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推迟交房日期,时间已经过去3个多月了,任先生在困惑中向律师请教如何向开发商主张赔偿。
【律师在线】
班车律师看了任先生签订的《北京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分别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5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贰%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本案中,任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中约定了15万的定金,因超过主合同20%,因此,可以主张10万元的双倍赔偿;任先生选择退房,开发商当然的要退还全部房款,并承担任先生贷款所产生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