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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未满退房 房屋中介岂能无责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9年9月12日,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莲花池社区,班车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是接待了社区居民陈女士,她就目前发生的房屋租赁纠纷进行咨询。
 
  原来,今年7月,郭先生将自己位于西四环附近一套150余平方米的房屋租给中介公司,合约三年,并约定如有一方提前解除合同,除退还未到期的房租外,还要支付对方两个月的房租做为补偿。不久,中介公司将这套房屋转租给陈女士,租期一年,同时也约定:如一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不仅退还未到期的房租,也要支付对方两个月的房租做为补偿。陈女士觉得这套房子家电设施齐全,附近交通便利,便将自己的公司从别处迁来,做为办公地点。没想到10月份时,郭先生突然向中介公司提出要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中介公司不愿承担向陈女士退还未到期房租和补偿两个月房租的损失,便让郭先生直接和陈女士交涉。双方协商无果,郭先生趁陈女士公司无人之际换掉了原来的防盗门;陈女士一方也不甘示弱,在撬门入户后又召来十几名公司员工日夜留守,防止郭先生再换门,双方为此大起冲突。
 
        【律师在线】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中介公司在与郭先生的合同中是承租方,与陈女士合同中是出租方,而并不是提供郭先生与陈女士订立合同机会的中间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因此,中介公司不能置身事外,应当在两份合同中都应该履行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应当退还陈女士的预付房租并赔偿损失,也可要求郭先生赔偿自己的损失。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所以,三方一起协商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经过律师的一番解释,陈女士明白了这件事中三方的权利义务,决定不再与郭先生发生冲突,而是应当和中介公司、郭先生三方一起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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