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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善意取得房产 原产权人无家可归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9年8月,普法班车开进城南社区,班车律师接待了前来咨询的王先生。王先生外派工作两年后回到北京,发现自己已经无家可归了。原来,两年前王先生被单位派到外地工作,临行前把自己的房屋托付给好友李某管理。王先生走后没多久,李某发现股市异常火爆,可又苦于没有资金,于是打起了王先生房屋的主意,自作主张把房屋卖给了毫不知情的赵某,钱款结清之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王先生工作期满回来后,发现房屋已被自己的好友卖掉,盛怒之下要把买房人赵某赶出房屋。可赵某认为房屋是自己花钱买的,并且交纳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所有权应该归自己,不同意腾出该房。王先生只好向律师咨询相关问题。
 
       【律师在线】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他人财产无权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的,那么受让人将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物的权利人将无权从受让人手中拿回处分的财产。”因为赵某购买王先生的房屋时并不知道李某无权处分该房产,属于善意取得该房屋产权,并进行了产权登记,所以王先生无权从赵某手中要回房屋,但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李某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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