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9年9月16日,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北大地社区,社区许先生向班车律师咨询了关于房屋租赁的法律问题。2008年年底,某烟酒商贸公司与许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商贸公司租赁许先生位于丰台北大地附近的4间门脸房,租期5年,先交付定金5万元。定金交付后,如果商贸公司违约,许先生将不退还定金;若许先生违约,则须返还商贸公司双倍定金。 交付定金后,商贸公司准备进行装修,却被张某阻挠。张某称,房子已经被他们租下准备做餐厅使用。商贸公司质问许先生,却被告知房子并没有出租给张某,但似乎也没办法再让商贸公司使用。随后,许先生退还了的商贸公司定金;但是,商贸公司认为因为许先生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该双倍返还其定金,商贸公司的要求遭到了许先生的拒绝,于是商贸公司将许先生告上了法庭。
【律师在线】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在本案中,许先生与商贸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许先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商贸公司使用并积极配合,由于许先生的原因导致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种情况下,许先生自然构成了违约,按照定金罚则,应当返还商贸公司双倍定金。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商贸公司与许先生签订合同后,未能交付房屋,属违约行为。法院一审判决许先生返还商贸公司双倍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