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期满可否向出租人请求补偿费
【案情回放】
2009年5月26日,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东高地社区开展法律咨询,社区居民张先生向班车律师述说了近期来的苦恼。由于工作的需要,张先生承租了李某的一套住房。因为房屋较为简陋,张先生欲将房屋进行装修一下,为此征求李某的意见,李某称张先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装修装饰房子。张先生和李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届满时,张先生找到李某称自己不再续租李某的房子了,但是因为租房时李某的房屋比较简陋,自己为了居住曾经花了不少费用装修,现在希望李某对于房屋的装修做出折价补偿。李某不同意张先生的请求,为此张先生前来咨询自己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在线】
根据09年7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先生经李某的同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现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解释,在双方并无约定的情况下,李某无需对张先生装修装饰房屋的费用进行补偿。
合同是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合议,遇到此类问题时,尽量将所作承诺落实在书面上,主合同之后签署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