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丰台街道新兴家园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社区居民郑大爷咨询我所谭俊善律师:如何收集购房出资的证据?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应保留相关的凭据。一般有三种意思表示:
一是父母在子女婚前或婚后购房出资,只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一方,则保留出资证明即可,如付款发票、收款收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银行取款(转账)证明;
二是双方父母在子女婚前、婚后购房出资,而子女与其配偶对该房屋的权利是按比例享有,父母只赠与给各自子女一方的,除了保留上述出资证明外,最好双方按出资比例明确各自份额后签订一份协议;
三是无论是在子女婚前或婚后购房出资,父母希望自己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的,应要求作为房屋共有人在产权证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