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社区普法网

【律师答疑】婚后,一方父母用拆迁补偿款出资给子女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子女一方名下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时间:2013-08-0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钟波
       【基本案情】
 
  2006年小武与小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半年后登记结婚。2012年小武的父母刚刚因为房屋拆迁获得480万元拆迁补偿款,考虑到儿子没有自己的住房,小武的父母决定购买一套房屋给儿子,最后小武的父母花280万元买了一套小两居,房屋产权登记在了小武一人名下。2013年小武和小陈没有挨过七年之痒而走到了婚姻的尽头,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小陈提出登记在小武名下的两居室应当有自己的一份,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小陈对房屋享有份额吗?
 
        【律师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小武的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小武名下,依法视为只对自己子女小武一方的赠与,应当认定小武一方的个人财产,小陈对房屋不享有份额。 

关键词: 婚姻 离婚 婚姻家庭 婚姻律师 离婚律师 家庭暴力 婚外情 夫妻共同房产 夫妻共同财产 婚外情 子女抚养 抚养权 抚养费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咨询我们的律师,请点击右边"立即咨询"按钮
或者拨打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律所地址:北京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室


相关推荐
房产分割
律师教您打官司
推荐律师
孟宪芹

孟宪芹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咨询热线:010-83836448

上班时间:9:00-18:00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