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6年小武与小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半年后登记结婚。2012年小武的父母刚刚因为房屋拆迁获得480万元拆迁补偿款,考虑到儿子没有自己的住房,小武的父母决定购买一套房屋给儿子,最后小武的父母花280万元买了一套小两居,房屋产权登记在了小武一人名下。2013年小武和小陈没有挨过七年之痒而走到了婚姻的尽头,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小陈提出登记在小武名下的两居室应当有自己的一份,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小陈对房屋享有份额吗?
【律师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小武的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小武名下,依法视为只对自己子女小武一方的赠与,应当认定小武一方的个人财产,小陈对房屋不享有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