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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离婚时未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分割,一方取得拆迁安置房后,另一方如何主张权利

时间:2013-07-26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海珠
离婚时未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分割,一方取得拆迁安置房后,另一方如何主张权利?
      【案情梗概】
  2002年建军和妻子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结婚。建军和妻子都是农村人,没有自己的住房,建军的岳父母就将其所有的两间平房送给了夫妻俩,并进行了过户。由于两人婚前了解的不够,加之结婚较仓促,婚后两人发现在价值观和生活习惯上都有较大差异。后来发展到建军对妻子实行家庭暴力、婚外情的情形,2011年妻子起诉建军要求离婚。在法庭上面对妻子的哭诉,建军也感觉自己对不起妻子,因此双方均未提起有共有住房。2012年建军又和小芳组建了新的家庭,在一次无意中建军将和前妻离婚未予处理房产的事告诉了小芳,小芳三番两次的给建军吹枕边风要求拿回属于建军自己的房产份额,且由于两件平房现在也拆迁了,前妻获得了一套价值不菲的安置房,拆迁时安置房的面积是按照原房面积换算而来,没有户口因素。因此建军也动了心思要拿回属于自己的份额。那么建军离婚时未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分割,前妻取得拆迁安置房后,建军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吗?
 
    【律师答疑】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没有处理的两间平房是在建军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取得,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且在二人离婚诉讼中未进行分割。因安置房是基于两间平房拆迁所获得的利益,应当认定为建军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建军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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