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分割,一方取得拆迁安置房后,另一方如何主张权利?
【案情梗概】
2002年建军和妻子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结婚。建军和妻子都是农村人,没有自己的住房,建军的岳父母就将其所有的两间平房送给了夫妻俩,并进行了过户。由于两人婚前了解的不够,加之结婚较仓促,婚后两人发现在价值观和生活习惯上都有较大差异。后来发展到建军对妻子实行家庭暴力、婚外情的情形,2011年妻子起诉建军要求离婚。在法庭上面对妻子的哭诉,建军也感觉自己对不起妻子,因此双方均未提起有共有住房。2012年建军又和小芳组建了新的家庭,在一次无意中建军将和前妻离婚未予处理房产的事告诉了小芳,小芳三番两次的给建军吹枕边风要求拿回属于建军自己的房产份额,且由于两件平房现在也拆迁了,前妻获得了一套价值不菲的安置房,拆迁时安置房的面积是按照原房面积换算而来,没有户口因素。因此建军也动了心思要拿回属于自己的份额。那么建军离婚时未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分割,前妻取得拆迁安置房后,建军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吗?
【律师答疑】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