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某小区杨某向律师讲述前妻隐匿房产的事情。杨某与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后杨某因绑架触犯刑法入狱服刑,在杨某服刑期间,林某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请求,2013年2月,法院判决离婚。当时杨某正在服刑,没有能力进行调查,在其刑满释放后,得知前妻另外还有两套房产。对于此事,杨某十分气愤,认为前妻在离婚时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辩称,这两套房屋虽在自己名下,却是由其兄出资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奈之下,杨某便找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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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两套住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林某所说的其兄出资的辩解,并不影响房屋的所有权,只产生一般的债权关系。林某在离婚诉讼中对法院隐瞒了夫妻真实的财产状况,致使法院未能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双方实际的全部财产予以分割,现在杨某要求对林某所隐匿的房产予以分割是于法有据的。
最终,法院做出了支持杨某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