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华远社区的李女士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我丈夫婚前买的房,当时感情很好,他写了一个协议。大致内容是这套房由我和丈夫共有,如果离婚他对这个协议能反悔吗?
因为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以男方购买的房屋婚前协议成双方共有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男方对女房的赠与行为。因此关于该行为的效力问题,我们应当遵循《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房屋在变更登记前都属于未转移所有权的状态,那么男方购买的房屋婚前协议成双方共有的行为是可以撤销的。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协议经过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