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1992年,钱卫东的父母相继去世。钱卫东与另外两个兄弟对于老人死后留下的六间房达成了分家协议,兄弟三人每人两间。1996年,钱卫东与妻子小斌协议离婚,女儿归钱卫东抚养。小斌担心将来钱卫东再婚,后妈对女儿不好,于是小斌在离婚协议书上与钱卫东约定,放弃房产,条件是钱卫东不能再婚。半年后,钱卫东再次结婚了,且房屋也面临拆迁。小斌认为钱卫东违反了他们之间的约定,决定起诉钱卫东,那么请问他们的约定有效吗?
【律师答疑】
钱卫东与小斌的离婚协议侵犯了婚姻自主权。《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尽管是自愿订立,但它实际上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以其他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钱卫东与小斌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无效。在拆迁前,钱卫东与小斌应当先协商或诉讼确定房屋权属,再进行拆迁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