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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离婚时法院判决房产共有,后一方私自翻建,并遇拆迁,如何认定

时间:2013-08-0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钟波

      【案情梗概】

  高大明与王小月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两人婚后生有一子,一家三口和高大明的父母居住在一起。2009年11月高大明一家自父母家中搬出,在南苑购买三间产权房,房产登记在高大明名下。2010年,高大明与王小月经法院判决离婚,三间产权房归二人共同所有。离婚后,王小月带着孩子回到娘家生活,高大明在没有告知王小月未取得王小月同意的情况下将原有的三间房屋全部进行了翻建。2012年9月,王小月得知房屋面临拆迁的消息,认为高大明翻建共有的房屋时并未征得自己同意,自己仍享有一半产权。请问王小月的说法对吗?
 
  【律师答疑】
 
  高大明与王小月在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诉讼离婚时房屋的权属已经经过判决确认。高大明在未征得共有人王小月的同意,擅自拆除房屋的行为侵犯了王小月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房屋拆迁时王小月有权要求属于自己的份额。当然,司法实践中,高大明翻建房屋的行为使得房屋的价值升值,在拆迁时获得了更多的利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考虑上述因素酌情适当的判决给高大明多一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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