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高大明与王小月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两人婚后生有一子,一家三口和高大明的父母居住在一起。2009年11月高大明一家自父母家中搬出,在南苑购买三间产权房,房产登记在高大明名下。2010年,高大明与王小月经法院判决离婚,三间产权房归二人共同所有。离婚后,王小月带着孩子回到娘家生活,高大明在没有告知王小月未取得王小月同意的情况下将原有的三间房屋全部进行了翻建。2012年9月,王小月得知房屋面临拆迁的消息,认为高大明翻建共有的房屋时并未征得自己同意,自己仍享有一半产权。请问王小月的说法对吗?
【律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