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离婚诉讼期间一方将房产恶意出售或者赠与要承担什么后果”这个热点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关于该问题,上述法律虽然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要弄清具体问题还应分情况加以说明。
1、离婚时一方恶意出售或者赠与房产,如果接收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既: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那么,恶意的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对于离婚诉讼期间一方将房产恶意出售或者赠与行为的法律后果,我们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