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婚前交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怎么分割”这个热点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关于婚前交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怎么分割等问题在近几年的实践中比较普遍。以前对此问题处理的争议比较大。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该《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综上所述,就您提出的问题而言,该房屋归你个人所有。对方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为你的个人债务。你们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你要给对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