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庞女士与胡某于1995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09年6月,胡某与徐莉婚外恋,并预购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60多万元,权利人为胡某和徐莉。为夺回丈夫送走的房子,庞女士提起诉讼,将丈夫和“小三”徐莉一并告上法庭。
【律师分析】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因此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小三”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于“小三”名下,而“小三”并未支付对价。在未经妻子同意或追认的情形下,丈夫将其与妻子的共同房屋赠与给“小三”的行为无效。而“小三”接受房屋的行为也显然并非善意、有偿。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综上所述,老公给“小三”买房子,妻子起诉追回房屋的案件,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一般应当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