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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7月2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西罗园街道角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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