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西罗园街道鑫福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张大妈咨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
【律师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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