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西罗园街道第一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李大爷进行咨询:在幼儿园遭到人身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答疑】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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