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8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西罗园街道洋桥东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张大妈咨询: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造成人身损害;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
【律师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