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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雇员受到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6月12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西罗园第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李大妈咨询:雇员受到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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