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西罗园第三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张大妈咨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
【律师答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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