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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交通事故认定的期限及内容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5月18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一社区,社区的昌先生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交通事故认定的期限及内容?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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