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6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二社区,社区的吴女士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受害者属于无业人员,误工费如何计算?
【律师答疑】
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第3款的理解不同,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由于理解不同,法院审判人员在适用司法解释时就产生了分歧,导致不同案件甚至同一案件中不同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出现极大差异,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因此,统一对无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无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应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为依据,严格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问题是上述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在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何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并未作出明确解释。这就需要我们在适用司法解释时要以该解释的制定背景及相关的权威解释为依据,来准确理解、把握。
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各地存在的标准不一、“政出多门”以及标准过低等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科学、合理和公平的计算方法。 [1]因此,制定统一、科学、合理、公平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是最高法院制定该条司法解释的出发点和归宿,而要达到上述要求,就必须在适用该司法解释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在省一级行政区域内达到赔偿标准的统一。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制定者也是以此来规定误工费计算标准的,他们在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第3款的理解与适用时,指出:“本解释所称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考虑是:(1)我国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尤其体现在各个具体的市县乡镇。也就是说,该‘所在地’的行政区划级别越低,这种差异就越大。
为避免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域的裁判结果出现太大的落差,有必要统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因此,在这一级行政区域内,全国的差异没有前者那么大。(2)在受害人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时候,本条确定了‘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目前在有些地市县尚没有该统计指标。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行政区域内都有这一指标。” [2]在这里,司法解释的制定者已明确说明,该司法解释中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指的就是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而不是受诉法院所在的市、县一级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