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6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四路通社区,社区的吴女士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受害者属于在职职员,误工费应如何计算?证据如何收集?
【律师答疑】
关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了积极损害与消极损害全额赔偿相结合、差额赔偿与定性化赔偿相结合以及主观计算(具体计算)与客观计算(抽象结算)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的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固定收入,有固定收入的该收入的合法证明;如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还应提供劳动合同。经法院审查后,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的误工费,原则上不应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