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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属于退休人员退休后为一家单位的顾问,误工损失如何计算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朱大爷已65岁,原系某单位工程师,退休后被另一单位聘为顾问,月薪2000元,退休金由原单位发放。某日,朱大爷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家休养了半年。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大爷要求肇事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其中包括误工费12000元。但对方认为,朱大爷是退休人员,退休金并不因他的身体状况而减少发放,故不存在误工损失。 


     【律师解答】


      对交通事故中误工损失如何计算这个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侵权部资深交通律师琴郭瑞解答如下:


      朱大爷退休后从事劳动获得相应的合法收入,因肇事方的过错给朱大爷造成了实际收入的减少,应依法支持朱大爷的误工费请求。我国一般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但是达到退休年龄不等于没有劳动能力。而且我国法律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没有年龄的限制。 


      在本案中,朱某虽已退休,但被其他单位聘用,并有固定收入。由于该事故造成其收入减少,故肇事方应负赔偿责任。以劳动者退休为由不赔偿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同时,退休金和误工费是两个概念。退休金是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经济上的保障,具有一定的福利性,领取退休金是劳动者的权利,不得任意剥夺。而误工费是劳动者因遭受侵害而导致合法收入减少所应得到的经济赔偿,两者并存并不冲突。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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