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6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马家堡东里社区,社区的张先生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属于退休人员,自己做生意,误工损失如何计算?
【律师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者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时间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的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上述的规定中,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计算的条款,保险公司主张退休后不能计算误工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误工费本质是补偿受害者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损失,其具有一种补偿的性质。只要受害者在创造价值,有实际收入,那受害者在务工时间内所减少的损失就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虽然已经退休,但是他依然在工作,所以张某主张的误工费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