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4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洋桥东里社区,社区的路先生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交通事故中一般的误工损失应如何计算?
【律师答疑】
误工损失为实际可确定的损失,应按实际发生的计算。本案误工损失发生时长为住院时长,即48天。另外,如果按定残的前一天确定误工时间,误工费数额未免太大,与平常的案件中误工的计算显得不相协调。(二)误工费用应按当2007年标准计算。误工费损失发生在2007年,应按2007年的标准计算损失,而不能按起诉时的标准计算。
(一)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据此,本案的误工应计算至2009年2月13日定残日的前一天。
(二)误工费用的标准应按“上一年度”,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统计的标准。本案原告没固定的工作单位,属于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项:“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被撞伤,在民间,其心理上自认倒霉,但从权利义务上说,他的损失是对方造成的,他并没有自负起这份损失的义务,失去自由和忍受疼痛多年对一个正常人来说已经纯属非难,这索赔难、获赔少对他来说,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