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4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石榴园南里一区,社区的王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员工加班的,能否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费,员工可否拒绝补休而要求加班费?
【律师答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只有在休息日(即周末)加班后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费,工作日加班或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得安排补休,只能支付加班费。同时,周末加班的,单位有权选择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是法律赋予单位的权利,员工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