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1月,老刘等保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保安的工作时间是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资为计时工资,月工资为1200元。从2009年3月开始,老刘与其他保安一起多次向公司提出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理由是他们的实际工作时间远远超出标准工作时间,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公司领导答复称,劳动合同只是个形式,公司对保安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本地多数企业的保安也都是轮流上早、中、晚三班,很少有每天上八小时班、周末不上班的情形;老刘等保安的月工资1200元包括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因此公司无须再支付老刘等保安加班工资。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并支付未付加班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老刘等保安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保安的工作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但老刘等人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劳动合同的约定。
很多企业根据保安的工作特点、性质对保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企业对保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当经劳动部门审批许可,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对保安的休息时间、工资福利等予以合理考虑。保安延时工作的,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