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张是某商店的导购员,其上班时间为每天8小时,单位实行的是打卡制度。小张每天下班后都要打卡离开单位,所以按照卡上显示每天可能都有超过一或两个小时下班。鉴于商业的工作性质,越是休息日及节假日反而越不能休息,每月只有一天休息时间。劳动合同上约定“其工资为基本工资730元加加班费400元共计1130元”。后来因小张与部门主管发生矛盾,小张一怒之下自行辞职。没过几天单位就接到了劳动仲裁的通知,小张要求支付休息日及节假日加班费共计4万余元。请问不支付加班费的后果(与加班费相关的法律法规)?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律师张磊分析如下: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