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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西马场社区,社区的区先生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劳动法》第48条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责令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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