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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能否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6月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南顶村社区,社区的谭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能否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不能。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下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也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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