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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时间:2013-05-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弓艳涛

   2013年5月22日,北京市汇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到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的王某进行咨询:今年刚来北京,到一家保安公司做保安,入职后公司要自己交1000元说是押金,等不干的时候公司还退还的,问是否合理?


律师答疑: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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