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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用已死亡的配偶工龄买断公房,怎么确定房屋的产权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3年1月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新村街道,首经贸中街社区的王大妈来咨询我所谭俊善律师:老伴去世三年了,之前我们一直居住在她单位分的公房内,现在我用已死亡的老伴工龄买断了公房,请问现在怎么确定房屋的产权?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最高法院(2000)法民字第4号文,你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财产的继续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一种政策性补贴,而不是财产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时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时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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