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
房改房是职工承租的公房通过职工依照政策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而发生权属性质变更。房改房具有专属性和财产性的法律特征,其专属性表现在其专属于房屋所属单位具有一定资格条件的职工,该职工对该房因享有永久的廉价承租权而间接享有经济利益。
一般意义上的公房承租权并不能成为遗产为继承人所继承,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公有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如果某人瞒着其他共同居住人去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那是违法和无效的。出现争议后,权益受到侵害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管部门要求撤销更名,或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