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退休工人王老太与其丈夫王某共育有三名子女,老两口原来居住在新沂市新安镇某套房子里。后来,这套房子拆迁置换,变成了现在位于新沂市某小区的一套安置房,该房产权证上写着所有权人为王某。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因病过世,去世之前他立下了一份遗嘱交给了老伴王老太保管,后来王老太就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去年8月份,王老太准备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头上,却遭到了几个子女的反对,王老太便拿出了老伴的遗嘱。这份突然冒出来的遗嘱,让几个子女都大吃一惊,如果按照母亲所讲的意思,他们子女将分不到任何财产。他们拿过遗嘱,只见上面写着:“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正吊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弱器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
看过之后,大儿子认为,父亲所写的语句完全可以理解成母亲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财产的一半,而并非是其全部财产。 而王老太则坚持认为,这套争议的房子是其与老伴的共同财产,自己该继承属于老伴的全部财产。母子二人一直僵持着,谁也不肯让步。
最终,因无法协商解决,母亲将三个子女告上了法院,开庭当天,小儿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女儿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子的继承权,而大儿子对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他将遗嘱进行了这样解读:“父亲遗嘱的意思就是将他在房屋中所占份额的一半给母亲,其他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书写的遗嘱内容合法,且被告方对该遗嘱真实性无异议,因此王某的遗产应按上述遗嘱处理。而针对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所指的到底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法院认为应按照王某立遗嘱本意来理解,结合遗嘱全文以及王某立遗嘱时身体状况、王某与王老太深厚夫妻感情等因素综合分析可知,王某是将其享有房子的二分之一产权给王老太继承,即王老太应取得王某的全部遗产。最终,新沂市法院一审判决房子的产权归王老太所有。
【律师分析】
王某本来是为了在自己过世以后避免亲人们因财产引发纠纷,才立下的这份遗嘱。然而事与愿违,由于他本人在书写遗嘱上的疏忽,导致了母亲把儿子告上了法庭。通过王某的案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希望以后人们在立遗嘱时内容要具体、明确,不要为了追求形式而使内容含混,甚至出现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