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和遗嘱继承
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做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效率的法律行为。遗嘱有遗嘱继承和遗嘱赠与(即遗赠)两种。
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他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又叫指定继承。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做遗嘱人,接受遗嘱的指定继承人叫做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都是继承方式,但应首先按遗嘱的规定进行遗嘱继承;在没有遗嘱或遗嘱被法院判决无效时,才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
2、遗嘱有效条件和形式
(一)遗嘱成立的必备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立遗嘱是遗嘱人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法律行为。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不能反应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所以所立遗嘱无效。
(3)遗嘱人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4)如果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的应继承份额,那也是无效的。
(二)遗嘱成立的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的遗嘱。遗嘱人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或请公正人员到现场办理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应当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宣读遗嘱,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以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录音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遗嘱人用口述的方式所立的对其遗产进行处分的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后,如果认为原立遗嘱不妥有权利加以变更或撤销。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撤销遗嘱后卫立新遗嘱的,其财产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
3、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和遗嘱相比有如下特点:
(1)遗赠是遗赠人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将遗赠内容载入遗嘱,不需要受益赠人同意即为有效。
(2)遗赠只能是遗产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即受遗赠人不承担遗嘱人所欠税款和债务的义务,只是在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清偿遗嘱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后才接受遗赠的财产。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继承了遗嘱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但清偿的原则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3)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4. 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3)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后果: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嘱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中的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5、遗留债务的清偿
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务,继承人应负债先用遗产清偿,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清偿的原则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时,应优先照顾无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债务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不负偿还的责任。如果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赡养义务,致使被继承人由于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仍负有清偿的责任。遗产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接收单位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之内负有清偿债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