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家住北京市的工厂职工王老生有两个子女,儿子王甲,女儿王乙,两个子女都已成年。1997年由于患有重症所以在住院期间自书写下遗嘱一份,遗嘱内容表示在自己去世之后,自己的商品房一套、存款5000元由儿子王甲继承,另有存款3万元由女儿王乙继承,王乙此时已经出嫁,同时表明由王甲作为遗嘱执行人。1999年7月3日,王甲因治疗无效去世。在办完父亲的丧事之后作为遗嘱执行人的王甲第一时间与住在外省的姐姐王乙取得联系要姐姐回来继承遗产,谁知王乙早已经于1996年4月12日因事故死亡。王乙生有女儿名叫李小乙。李小乙在接到舅舅的电话得知外公已经死亡并且为其母亲留下了遗产之后,就要求代位继承其母亲所能够继承外公的那部分财产。但是这一要求却遭到了舅舅王甲的强烈反对。双方为此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李小乙遂诉至法院,要求代位继承其母亲王乙根据外公遗嘱留给母亲的3万元遗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老在生前将自己的财产用遗嘱的形式分给子女,在其死后遗产应当按照遗嘱执行,但是王乙却早于王老死亡,而根据《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遗嘱继承是不适用代位继承,因此王老在遗嘱中留给王乙的3万元存款不能由李小乙代位继承。王老在遗嘱中对3万元存款的处分应该视为未作安排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对3万元的存款由继承人王甲和王乙均分,李小乙这时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王乙的份额。法院依法判决,对遗嘱中表明由王乙继承的3万元,由王甲和李小乙各继承1.5万元,其余遗产仍按照遗嘱内容执行。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李小乙是否有权代位继承遗嘱中由其母亲王乙继承的份额?即遗嘱继承是否可以代位继承的争议。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即可得出,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是遗嘱继承中是否也适用代位继承呢?我国《继承法》第27条第三款作了这样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从这个法律依据中可以得出,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其继承方式是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的。也就是说在本案中王老所留的3万元存款不能由原告代位继承,而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原告就可以通过代位继承继承其母亲的份额。所以本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