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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事假累计不足20天,职工离职可讨年休假补偿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陈先生原在一家文化公司从事企划工作。2011年11月,文化公司提前与他解除了合同。该单位负责人表示,2011年公司确实没有安排陈先生休年休假,那是因为陈先生在2011年春节回家探亲时多请了几天事假,并提出用年休假冲抵,公司表示同意。所以他们认为这实际上就等于安排陈先生休年休假了。现在陈先生又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假的经济补偿,是没有道理的。陈先生却并不认同:“我春节回家除探亲假外,还请了几天事假,因为我和女友早就约好,12月份去香港,不可能用年休假冲抵事假。”请问事假累计不足20天,职工离职可讨年休假补偿?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律师李军分析如下:


        按照2008年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300%的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同时规定,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此外,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结合陈先生和单位的纠纷,文化公司未安排他休年假,又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按规定应支付陈先生300%的年休假工资。文化公司称陈先生用事假冲抵了年休假,但因其全年事假累计不足20天,没有达到不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因此文化公司应当支付陈先生未休年假工资。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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