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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辞职后剩余的存休如何计算工资

时间:2013-02-24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1月3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南顶村社区,社区的王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辞职后剩余的存休如何计算工资?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可以要求补偿,带薪年休假是员工的法定福利,公司需要支付你三倍的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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